贵州省听障考生参加高考英语听力考试管理规定(暂行)
为维护听障考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听障考生平等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科目听力考试,根据教育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(暂行)》(教考试[2015]2号)以及国家相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:
第一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,需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、帮助的听障残疾考生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科目听力考试,适用本规定。
第二条 根据考生的听障情况和需要,提供以下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之一:
(一)免除英语听力考试。
(二)允许携带助听器、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。
第三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程序:
(一)500Hz、1000Hz、2000Hz、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(HL)的,可以认定为听力残疾考生,凭市(州)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,可以申请免试外语听力。
(二)申请免考的听力残疾考生须于高考前一年的4月20日前向市(州)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,填写《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科目听力考试听障考生合理便利申请表》,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、听障情况、所申请的合理便利等,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、市(州)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件(含复印件、扫描件)。
(三)属于听力有障碍但不申请英语听力免考的考生,如考试时需携带助听辅听设备进入考场的,须于高考前一年的4月20日前向市(州)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,填写《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科目听力考试听障考生合理便利申请表》,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、听障情况、所申请的合理便利等,并提供市(州)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以及有效身份证件(含复印件、扫描件)。
(四)对申请免试听力考试的考生,市(州)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残联、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,对考生身份及听障情况进行确认,结合听障考生的残疾程度、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,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。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由市(州)招生考试机构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市(州)招生考试机构应于5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招生考试院备案,批准后可免试英语听力。
(五)省招生考试院根据各市(州)招生考试机构上报的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意见,形成《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科目听力考试听障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》(以下简称《告知书》),在第一次听力考试前将《告知书》送达听障考生,由听障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、签收。《告知书》内容包括听障考生申请基本情况、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等。
(六) 申请免考的听障考生英语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:
英语成绩=笔试成绩×外语科总分值/笔试部分总分值
第四条 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、特区)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听障考生考试工作,从维护社会稳定、维护公平公正、维护考生利益的角度出发,加强管理,精心组织,确保考生信息完整、真实、准确,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科目听力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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